蔡小煒律師 - 公司法修法案 & 海上保

在勞動部提出上市公司設置至少一名勞工代表董事的公司法修法案,一般上市公司並不是非常支持這個政策,可是依據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,資方是可以參加方與資方的此項互動的。蔡小煒律師 在社團法上對於公司的定義上界定是一個營利(社團)法人,而社團法人是以設立目的為發起時機,這與公司法是以股東及資金募集發起為要件不同,也就是說營利法人是以廣義的「共同營利」為目的成立的社團,這在事業營利盈餘的分配上,社團法人的成員是可以取得分配盈餘的資格的,只是出資股東的分配方式與內容不同而已。蔡小煒律師上市公司與社團法人組織不同的是,公司是以董事(會)為治理主要單位,而營利社團法人則是以代表人為治理管理人,後者是除非組織規章特別規定,原則上是沒有管理人會議機制的,這是二者間最大的不同點。擴大反淡化保護的範圍。新修訂的商標法雖然規定了給予馳名商標跨類保護,這給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,但反淡化保護的範圍過窄,沒有將知名商標和其他企業標識納入反淡化保護的範圍。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比較嚴格,程序比較煩瑣,企業往往要支付較大的成本才能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,而知名商標的認定相對簡單,成本較低,將知名商標納入反淡化保護能使企業更易於獲得保護,發達國家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不斷擴大反淡化保護的範圍,中國如不擴大反淡化保護的範圍,將無法對抗發達國家的「知識霸權」,無法保護的民族品牌。當前應當加強對知名商標的理論研究,儘快制定出知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和程序,以便於操作。從保險理賠角度觀察,保險金額、保險價額、損害額與賠償額四者間之基礎關係,可以下述計算公式表示之: 稱「保險價額(值)」者,指「保險標的之價值」。稱「保險金額」者,指雙方當事人約定,「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」。稱「損害額」者,指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總額。損失之範圍,可由保險事故及因果關係加以確定。保險事故造成之損害,可分全部損失及部分損失二種:一、全部損失, 在定值保險契約,契約上載明之一定價值,即保險價額;保險標的全部損朱時,即以保險價額為損害額,但如有虛報價值者,則不在此限。在不定值保險契約,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,保險標的之價值須予估計,而以估訐之價值為損害額。在保險標的物發生全損時,保險大將根據其簽發的保險單進行賠償。運輸保險分定值及不定值兩種。定值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物之價值,作?標的物發生損失時索賠之依據。不論標的物之實際價值是否高於或低於約定價值,只要保險金額與約定價值相等,被保險人就可以得到十足補償。因此,根據定值保險單,當貨物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,保險人均應按保險金額全數賠償;如有殘餘,應歸保險人所有。例如承保一箱貨物,其保險金額?100萬元,因火災遭受全損,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100萬元,殘餘部分出售得款10萬元,歸保險人所有。不定值保險指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未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物之價值,標的物發生全損時按標的之實際價值賠款。如受損時標的物之實際價值高於保險金額,保險人之賠償數額應按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比例計算,如果實際價值低於保險金額,則以實際價值作?賠償依據。實際價值--般以貨物之成本價加運費加保險費加其他必要的費用?準。保險公司按此種方式承保和簽發者為不定值保單。實務上,貨物運送保險大都是定值保險。二、部分損失,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,不論在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契約,損害額均有待於估計。部分損失也稱局部損失,依英國海上保險法之定義,局部損失指除全部損失外之一切損失,保險標的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之損害,如不是全部損失,即是局部損失。當保險標的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損害時,計算賠款之方法通常是按如下公式計算:
  保險金額 X 實際完好價值 - 實際受損價值  = 賠款金額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實際完好價值
貨物實際完好價值和實際受損價值,一般均以貨物運抵目的地市價?準,如受損貨物在途中處理,不再運往目的地則可按處理地之市價?準。例:一批貨物之保險金額?100,000元,在運送途中遭受海上風險受損,目的港實際完好價值?150,000元,受損後之實際價值?75,000元。
    100000元 X 150000 - 75000 = 50000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50000
    由此可見,在保險標的遭受局部損失時,先計算出損失,然後用保險金額乘以損失率算出應該賠償的金額。實際上,保險金額即為保險人賠償之最高限額。 如投保之船舶遭受局部損失,船舶所有人因此得到之賠償金額是船舶合理修復費用。船舶為運輸工具,與貨物不同,受損後必須修復到適航狀態?止,否則被保險人將因船舶不能繼續營運而蒙受損失。茲依我國海商法就分損之特別規定述之如次: 1.貨物之計算:海商法第一三八條規定:「貨物損害之計算,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,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。」第一四一條規定:「受損害貨物之變賣,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,應得保險人之同意。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,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切費用,應扣除之。」。蔡小煒律師 第一四一條之所謂「船長依法處理」者,指海商法第五十一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六十五條、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而言。2.船舶之計算:海商法第一三九條規定:「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,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。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。(第二項)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,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。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。(第三項)保險期間內,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,即遭遇全損者,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。」3.運費之計算: 海商法第一四0條規定:「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,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。」三、部分損失「轉化」成「全部損失」,即為「推定全損」「推定全損」時,損害額等於保險價額,保險金額等於賠償額。蔡小煒 下述保險委付者,即為推定全損,被保險人得請求全部保險金額,此即「委付制度」之基本原則, 在推定全損之情況下,被保險人對損失的索賠可以有不同之選擇,既可以將此種損失作? 部分損失處理,亦可作?全損處理。 如果選擇全損處理,須及時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,將受損之標的物委付給保險人。如不及時發出委付通知,此種損失將作?部分損失處理。但如保險標的物遭到實際全損,被保險人則不必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,因標的物已實際全損,故無委付之必要矣。蔡小煒,引自台灣的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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